Article 67
In force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具虚假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违反本条例规定,以临时更换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排放诊断系统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维修单位提供该类服务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处五千元的罚款,对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维修单位处每辆五千元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