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市、县区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供热专项规划,统筹热源和管网建设,推行集中供热。鼓励推广集中供热计量收费,提高供热效率,降低能源消耗。

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内,禁止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现有自备分散燃煤锅炉应当按照市、县区人民政府的规定限期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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