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古树名木采取移植保护措施:

(一)原生长环境不适宜古树名木继续生长,可能导致古树名木死亡的;

(二)建设项目无法避让的;

(三)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的。

古树名木的生长状况,可能对公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采取防护措施后,仍无法消除危害的,报经批准后予以移植。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2,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