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安排落实保护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市、县(区)财政主管部门应当统筹安排国家、省、市涉及传统村落保护的各类资金,支持传统村落保护发展。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传统村落保护奖励机制,对保护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相应的奖励。

传统村落保护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加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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