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Repealed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前,其常务委员会应对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组织初步审查,重点审查编制计划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任务、重点建设项目和保证计划实现的主要措施,使计划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反映本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在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的前提下,做好经济总量的综合平衡和重大比例关系的协调,发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宏观调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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