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批监督的规定Article 10Repealed省及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需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部分变更时,应当提出计划变更建议,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审,由财政经济委员会提出审查情况的报告,提交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县(市、区)及其他未设专门委员会的市,计划变更建议的初审,由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安排,并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9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