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Amended

轨道交通发展所需资金可以通过多渠道、多方式筹集。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承担的建设和运营资金由财政负责保障。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和综合开发,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Local Regulations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