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Amended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责任、运营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制定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开展安全标准化建设;
(二)设置专门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三)保证安全必需的资金投入和有效使用;
(四)按照建设、运营安全标准,建设、配置、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查、更新轨道交通设施、设备;
(五)按照岗位要求加强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
(六)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七)制定并实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特殊情况下的运营组织方案;
(八)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安全事故;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职责。
在轨道交通建设、运营过程中,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发现需要道路交通、供电、供水、排水、通信、绿化、户外广告设施等其他部门和单位处理的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告知有关部门和单位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