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Repealed

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的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对矿山安全工作行使下列职责:

(一)检查矿山企业、地质探矿单位和矿山企业主管部门实施矿山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检查矿山企业劳动条件、安全状况和隐患治理措施;检查劳动者安全教育、培训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二)参加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参加矿山安全新技术成果鉴定;参加并监督矿山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办理矿山事故的审批结案;

(三)对集体、私营矿山矿长(经理)进行安全考核,发给资格证书;

(四)监督矿山企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情况;

(五)对矿山作业场所的有毒有害物质、危险性较大的设备、安全设施、安全仪表和劳动防护用品定期进行抽查检验;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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