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Amended

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安置采取自谋职业和安置就业相结合的方式。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采取均衡负担、有偿转移安置的办法,制定安置计划。

用人单位拒不执行安置计划的,由区、县人民政府责令其改正。用人单位未安排上岗的,应当自区、县人民政府安置机构开据分配介绍信之日起,按本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用人单位在招聘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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