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Repealed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监督管理系统,在场内的显著位置设立信息公示牌,并向社会公示下列信息:

(一)检测合格的食用农产品及其经营者;

(二)检测不合格的食用农产品及其经营者;

(三)对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处理情况;

(四)其他涉及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信息。

Local Regulations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