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Amended地名主管部门和专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办理地名命名、更名等管理事项的;
(二)未按规定在路、街、巷(里、弄、坊)交叉路口等设置地名标志的;
(三)不进行地名标志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时发现问题不及时处理的;
(四)利用职权非法牟取利益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