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在水库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对水源产生严重污染的项目。
(二)直接向河道、渠道、水沟排放粪便、污水、废水、废液,倾倒固体废弃物及丢弃畜禽尸体,清洗有毒器具。
(三)销售、使用剧毒、高残留农药及含磷洗涤用品。
(四)在输水干渠两侧各3米范围内和龙树河河道两岸各10米范围内修建建筑物,爆破、打井、葬埋、采砂石、取土,堆放农药、化肥和固体废弃物。
(五)毁林、毁草、挖树根。
(六)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