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环保和供水工程以外的建筑物。
(二)向水体排放粪便、污水、废水、废液,倾倒固体废弃物。
(三)在水体洗刷车辆、器具,洗涤衣物,游泳。
(四)爆破、打井、葬埋、采砂石、取土。
(五)未经批准的开船作业。
(六)垦荒、放牧、猎捕、规模养殖和屠宰畜禽,丢弃畜禽尸体。
(七)销售、使用剧毒、高残留农药及含磷洗涤用品。
(八)移动和破坏界桩。
(九)毒鱼、炸鱼、电鱼、钓鱼、网箱养鱼及未经批准的捕鱼;向水体投放对水质有害的鱼苗。
(十)毁林、毁草、挖树根。
(十一)在水库正常蓄水位以下及水库正常蓄水位沿地表外延50米范围内耕种;在水库正常蓄水位沿地表外延50米至100米范围内的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
(十二)其他可能污染水体或者导致水土流失、水库淤积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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