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华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一经批准不得擅自修改。华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风景名胜区范围、性质、保护目标、生态资源保护措施、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开发利用强度以及风景名胜区的功能结构、空间布局、游客容量确需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其他内容确需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备案。

华山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确需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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