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Amended

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主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筹集农田水利工程的运行和管护经费;

(二)负责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维修和养护并建立管护档案;

(三)开展农田水利工程日常巡查,及时制止违法行为;

(四)落实农田水利工程安全防护措施;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