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Amended

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主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政府投资建设的大中型农田水利工程,由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工程管理权限确定管理主体;

(二)政府补助或者集体投资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按照受益和影响范围,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为管理主体,涉及多个镇(街道)的,由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三)社会投资建设的农田水利工程,投资者或者其委托的单位、个人为管理主体;

(四)政府以及其他社会主体共同投资的农田水利工程,由投资者按照约定确定管理主体。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的,应当在土地流转协议中明确该土地上农田水利工程的管理主体和管护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