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Amended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堆放、倾倒、排放各类废弃物以及易燃易爆和含有放射性、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等危险物品;

(二)盗伐、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

(三)擅自堆放物料或者搭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

(四)损毁河道堤防、护岸、涵闸、泵站等水工程设施以及通讯、照明、水文、水质监测测量等设施;

(五)超标排放各类污水;

(六)其他影响防洪安全和破坏河道水环境的活动。

在城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同时禁止下列行为:

(一)倾倒垃圾、粪便或者丢弃其他废弃物;

(二)洗刷马桶、痰盂、油类容器、腐臭物品及污染水体的器具、车辆;

(三)直接排放生活污水;

(四)直接排放餐饮业和经营性宰杀畜禽、水产品的污水、污物;

(五)在城市建成区、开发区和镇区范围内的河道擅自停放船舶。

Local Regulations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