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Amended

在本市的各级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文物的义务。

鼓励社会各界和个人向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捐赠文物。

Local Regulations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