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Repealed

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机构应当设立创业投资引导资金,采取阶段参股、跟进投资、风险补助等方式,引导和支持境内外创业投资机构在特别社区开展投资业务。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