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9
Amended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在居民住宅楼等非商用建筑、未设立配套规划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楼层内新建、扩建排放油烟的饮食服务项目的,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居民居住区或者公园、绿地内管理维护单位指定的烧烤区域外露天烧烤食品的,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