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8
Amended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逾期仍未达到当地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可以责令其停工整顿:
(一)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未采取扬尘防治措施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方案或者未按照方案采取防尘降尘措施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拆除房屋或者其他建(构)筑物时未设置围挡、采取持续加压喷淋等措施,或者未在爆破作业区外围洒水喷湿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不停止房屋或者其他建(构)筑物爆破或者拆除作业的;
(五)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拆除工程完毕后七日内不能开工建设,未对裸土地面进行覆盖、绿化或者铺装的。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