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Amended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补办有关手续外,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