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支持轨道交通发展,保护轨道交通设施,维护轨道交通安全运营。

供电、供水、排水、供热、供气、通信等相关单位,应当保证轨道交通需要,保障轨道交通正常建设和运营。

Local Regulations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