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Amended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制定和落实扶持政策,建立物业管理目标责任机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负责物业管理的部门和人员;对物业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助和监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等关系;落实旧住宅小区、拆迁安置房小区管理工作。
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配合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的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