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Amended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业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 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后,应当按照业主大会确定的规则予以更换或者罢免:
(一)本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与物业服务企业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二)损坏房屋承重结构、违法搭建、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且未改正的;
(三)未按照规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专项维修资金且未改正的;
(四)违法出租房屋且未改正的;
(五)牟取可能妨碍公正履行职务的其他利益的;
(六)有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或者犯罪记录的;
(七)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其他情形。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三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以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移交业主委员会。
Local Regulations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