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以及有关驻场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投诉处理制度,对旅客、货主的投诉及时予以处理答复,难以及时处理答复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并给予书面答复。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对有关驻场生产经营单位处理投诉的情况进行监督,及时提出监督建议并督促改进。
有关行政机关和社会组织应当公布本部门受理投诉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对接到的投诉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作出处理、答复。
公共秩序和场容环境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