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Repealed

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公共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记录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查询、共享日志,实行安全风险评估,保障公共信用信息的安全。

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公共信用信息安全应急处置机制,对发生公共信用信息系统重大运行故障、公共信用信息严重泄露等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向同级信用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