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林地权属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下列规定调解或者处理:

(一)国有林地之间、国有林地与集体林地之间的权属争议,由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解或者作出处理决定;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调解或者作出处理决定;

(二)集体林地权属争议,在一个村民委员会管理范围内的,由村民委员会负责调解。调解不成的,由林地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调解或者作出处理决定;跨村民委员会管理范围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调解或者作出处理决定。

林地权属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流转林地,不得破坏林地及其附着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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