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符合下列条件、公示期届满后无异议的,登记机关应当在自公示期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核发林权证:

(一)申请登记的林地位置、四至界限、面积等真实准确;

(二)林地权属证明材料完备有效;

(三)林地权属无争议;

(四)附图中标明的界桩、地物标志与实地相符合。

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登记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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