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Amended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履行普遍服务的义务。对申请使用管道燃气并符合使用条件的用户,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与其签订供用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得拒绝供气。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