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和挖掘城市道路、堆放物品、设置障碍、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运输车辆载物拖刮、泄漏、污染路面;
(三)利用城市道路附属设施进行围栏、吊装、牵拉等施工作业或者在桥梁、隧道保护范围内堆放物料等;
(四)冲洗机动车辆、倾倒污水污物;
(五)盗窃、损毁、破坏、挪动城市道路附属设施;
(六)擅自在城市道路附属设施或者桥梁、隧道上设置悬挂物;
(七)其他损坏、侵占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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