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Amended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销售、提供计划免疫所需的生物制品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回已出售的生物制品和未售出的生物制品。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组织供应的生物制品不合格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