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Repealed

办案机关(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机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索取、收受回扣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二)委托没有法定资质的机构进行涉案财产价格鉴证;

(三)应当采用随机选择价格鉴证机构的方法而未采用;

(四)故意提供虚假情况、资料或者非法干涉价格鉴证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5,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