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Repealed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因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