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Repealed

生产者、销售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公开更正,没收其产品和违法销售所得,并可处以违法销售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产品产地的;

(二)伪造、冒用他人厂名、厂址或者伪造、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防伪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三)伪造生产日期、失效日期或者伪造、冒用质量证明、生产许可证、条码的;

(四)生产、销售未经安全认证产品的;

(五)组装或者分装的产品未标明组装或者分装单位名称、地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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