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Amended

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对其生产的农产品的质量负责,发现其已销售的农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或者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已销售的农产品,并向当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