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发现其生产、销售的农业机械存在设计、制造等缺陷,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损害的,生产者应当及时召回,销售者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协助生产者召回。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发现农业机械可能存在设计、制造等缺陷的,应当及时通知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调查处理,并通报当地质量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对实施召回的缺陷农业机械,农业机械生产者应当及时采取修正或者补充标识、修理、更换、退货等措施消除缺陷。农业机械生产者应当承担消除缺陷的费用和必要的运送缺陷农业机械的费用。
对不召回缺陷农业机械的,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责令生产者召回,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销售者停止销售;拒不召回的,由省质量监督部门发布农业机械安全警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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