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及用人单位应当对见义勇为死亡人员的遗属,按照下列规定予以抚恤或者补助:
(一)依法评定为烈士的,按照烈士遗属保障相关规定予以保障;
(二)不符合烈士评定条件,属于视同因公牺牲情形的,参照国家有关军人抚恤优待的相关规定予以抚恤;
(三)属于视同工伤情形的,其遗属除按照工伤保险相关规定享受待遇外,另由户籍所在地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相当于本人四十个月工资的遗属特别补助金;
(四)不属于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情形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发放补助金;补助金未支付到位的,由民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见义勇为基金会负责发放,所需资金由见义勇为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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