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Chapter 4 管理Article 38Amended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历史风貌建筑档案。历史风貌建筑档案包括下列内容:(一)历史风貌建筑的技术资料;(二)历史风貌建筑现状使用情况;(三)历史风貌建筑权属变化情况;(四)修缮、装饰装修形成的文字、图纸、图片、影像等资料;(五)迁移、拆除或者异地重建的测绘、信息记录和相关资料;(六)有关历史沿革、历史事件、地名典故、名人轶事等资料。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37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