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Amended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二)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抽查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三)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四)负责消防产品使用环节的监督检查;
(五)承担火灾扑救工作,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
(六)参加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七)开展消防安全宣传,组织消防安全培训;
(八)管理或者指导消防队伍建设和训练;
(九)指导公安派出所做好日常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