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主管机关接到集会、游行、示威的申请书后,应当及时审查,在法定期限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书面决定;决定书应当载明许可的内容,或者不许可的理由。
决定书应当在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日的二日前送达其负责人,由负责人在送达通知书上签字。负责人拒绝签收的,送达人应当邀请其所在地基层组织的代表或者其他人作为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通知书上写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见证人、送达人签名,将决定书留在负责人的住处,即视为送达。
事前约定送达的具体时间、地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不在约定的时间、地点等候而无法送达的,视为自行撤销申请;主管公安机关未按约定的时间、地点送达的视为许可。
确因突然发生的事件临时要求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必须立即到主管机关报告并填写申请登记表;主管机关根据申请登记表应当立即审查,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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