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有负责人。负责人必须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证件,在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五日前向主管机关递交申请书。以信件、电话、电报或者其他方式提出申请的,主管机关不予受理。

申请书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集会、游行、示威的目的、方式;

(二)集会、游行、示威使用的标语、口号;

(三)集会、游行、示威的人数;

(四)集会、游行、示威开始和结束的时间、集合地点、解散地点及途经路线;

(五)集会、游行、示威使用的车辆、音响设备及其他器材设备的名称、种类和数量;

(六)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的姓名、职业、住址。

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名义组织或者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必须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申请书必须加盖该单位的公章。

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负责人应当同时填写申请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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