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应当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行进路线及其他事项和平地进行,不得使用暴力或者煽动使用暴力。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应当遵守下列事项:

(一)不得携带武器、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

(二)不得妨碍交通、破坏交通工具、损毁绿地、园林和其他公共设施;

(三)不得诽谤、污辱他人或者扰乱公共秩序;

(四)不得沿途涂写、刻画、张贴宣传品;禁止发表、呼喊与集会、游行、示威目的不相符的演说、口号;

(五)不得举持与集会、游行、示威目的不相符的旗帜、横幅;

(六)不得进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煽动他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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