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携带运营证件和有效期内的计价器检定证书,按照规定放置服务卡;

(二)空车或者停车候客时显示空车标志;

(三)夜间行车时,空车标志和顶灯同时亮灯显示;

(四)下班途中、接受预约前往提供服务途中或者有其他不能运营的情况,使用暂停运营标志;

(五)按照合理线路或者乘客、用户要求的线路行驶;

(六)未经乘客、用户同意,不得招揽他人同乘或者拼装运输;

(七)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电子货币收费系统,并主动出具有效收费凭证;

(八)及时归还乘客、用户的遗忘物品,无法归还的,上交所在单位或者公安部门;

(九)遵守停车候客站点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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