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台儿庄古城保护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November 29, 2013
- In force from
- —
- Articles
- 36 articles
(2013年11月29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Chapter 1总则
枣庄市人民政府以及台儿庄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台儿庄古城的保护管理,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一)宣传、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具体实施台儿庄古城的各项规划和保护措施;
(三)组织研究、整理台儿庄古城抗战文化、运河文化、鲁南文化;
(四)依法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五)与台儿庄古城保护管理有关的其他工作。
规划建设
台儿庄古城保护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枣庄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文物、旅游等部门和台儿庄区人民政府,根据台儿庄古城保护规划编制台儿庄古城详细规划。
Chapter 3保护
专项保护经费的使用管理办法,由枣庄市人民政府制定。
台儿庄古城核心区由兰祺河以东、东城墙以西、北圩沟以南、古运河以北区域组成;台儿庄古城功能配套区由康宁路以东、古运河以南、运河北大堤以北区域组成。
台儿庄古城功能配套区建筑的体量、高度、色彩以及形式应当与台儿庄古城核心区风貌相一致,禁止建设与台儿庄古城功能、性质无直接关系的设施。
(一)重点控制区为台儿庄古城城墙向西延伸一百五十米,向北至金光路,向东至东顺路的区域,该区域内建筑物檐口高度由内向外梯级控制为九至十二米;
(二)过渡控制区为重点控制区外延西至运河大道、北至长安路、东至鸿运路的区域,该区域内建筑物檐口高度由内向外梯级控制为十八至二十四米;
(三)一般控制区为过渡控制区外延西至广进路、北至中心路,该区域内建筑物檐口高度限高为三十六米。
(一)对台儿庄古城内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依法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参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保护;
(二)对台儿庄古城内的古码头、古驳岸、古水涵和台儿庄抗战遗址等进行加固、修缮等文物保护工程,依法报经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三)在台儿庄古城内进行其他工程建设,遵循先行文物调查和勘探的原则,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
管理
在台儿庄古城从事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台儿庄古城产业结构和布局规划,在指定地点和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一)在水体内洗涤物品,污染水质;
(二)放养家禽、家畜;
(三)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口香糖残渣;
(四)在建筑物、树木上涂写、刻画,未经批准在建筑物、公共设施、树木上悬挂、张贴宣传品;
(五)运输液体、散装货物未作密封、包扎、覆盖;
(六)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乱堆乱倒建筑垃圾;
(七)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等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八)向古运河和其他水体排放污水,乱倒垃圾、工业废渣和其他废弃物品;
(九)影响环境卫生的其他行为。
在室外开展公益性活动、群众性民族文化活动、社区活动,应当征得台儿庄古城保护管理机构同意。
禁止损毁花草、树木以及园林绿化设施,禁止占用公共绿化用地。
台儿庄古城内居住、从事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消防规定设计和建设消防安全系统,并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整改。
禁止在台儿庄古城经营或者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
台儿庄古城及其周边区域一百米内不得燃放烟花爆竹;节庆活动确需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在台儿庄古城保护管理机构指定的时间和地点燃放。
任何个人不得在台儿庄古城指定地点以外区域吸烟。
法律责任
(一)在水体内洗涤物品,污染水质的;
(二)放养家禽、家畜的;
(三)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口香糖残渣的。
(一)擅自维修、改造台儿庄古城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道路、水系和其他设施的;
(二)擅自改变台儿庄古城核心区内现有街巷、水系、建筑的空间尺度和布局以及建筑现状的;
(三)对台儿庄古城的房屋进行装修装饰改变其主体结构,或者损毁其房屋外立面以及砖雕、石雕、木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