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调解工作纳入社会矛盾化解考核体系,完善人民调解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社会矛盾纠纷化解中的基础作用。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