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人民调解员在调解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推选或者聘任单位予以罢免或者解聘:

(一)偏袒一方当事人;

(二)压制、打击、报复、侮辱当事人;

(三)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权利;

(四)泄露当事人个人隐私、商业秘密;

(五)索取、收受当事人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六)收费或者变相收费;

(七)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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