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出租汽车客运条例/Chapter 4 监督检查Article 32Amended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客运出租汽车运营情况的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妨碍、阻挠检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场所、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以及其他道路上实施客运出租汽车监督检查时不得影响道路畅通。Local Regulations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31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