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Amended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二)诚信守法,公平竞争,遵守行业管理规定;
(三)实行不定点、不定线运营;
(四)依法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承包经营合同,向驾驶员详细解释对其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合同条款,并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十日内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五)定期对驾驶员进行相关的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行业服务规范、安全行车规程等教育;
(六)按照规定向驾驶员收取的费用和代征代缴的税费应当公示依据和标准,并向驾驶员出示原始凭证和明细表;
(七)车辆运营期间,保持技术性能良好,按照规定定期进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尾气排放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八)运营设施、设备符合行业服务规范;
(九)按照要求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有关统计资料;
(十)建立安全责任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十一)建立各项台账制度;
(十二)主动归还驾驶员上交的乘客遗忘物品,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十三)及时处理投诉举报或者协助处理投诉举报;
(十四)服从政府因突发事件和抢险救灾需要而进行的统一调度。
Local Regulations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